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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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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 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淮住建发[20XX]117 号关于印发《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现将《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 淮住建发[20XX]117 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 现将《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执行。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 年 12 月 10 日 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20XX)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XX]1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保证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保证其在发生特定情形下可以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缴存、使用、退还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物业服务保证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保证金的收缴、使用、退还和管理工作。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和管理的具体部门由各县(区)确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托管下列项目应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 (二)业主、业主大会委托服务的后期物业服务项目。 单一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项目不需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以下标准和环节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招(议)标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按 0.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缴交总额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在中(议)标备案时缴纳。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选聘的前、后期物业服务项目按月度物业服务费(指该项目住宅、办公、商业用途中最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缴纳(不含代收代缴费,如代收代缴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而难以扣除的,按含代收代缴费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缴纳),月度物业服务费超过 0.5 元/平方米月,按 0.5 元/平方米缴纳;月度物业服务费低于 0.2 元/平方米月,按 0.2 元/平方米缴纳;缴交总额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在本办法实施后 2 个月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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