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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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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诚信意识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编写、审核、发布、共享、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是指在消防安全领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用以分析、推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及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防安全工作秩序的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或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信息。 第五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编写、认定、发布、共享和使用,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和各类执法检查、督查等工作,准确、及时地编写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负责编写其主管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合法性负责。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第八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建立和维护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对信用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审核、发布。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 第九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应当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消防安全良好信息公布内容应当包括信息主体名称、执法检查记录等。 消防安全不良信息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违法主体名称、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和公布期限等。 第十条 下列消防安全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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