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股份、股票进行质押的,质押合同一般是自签名或者盖章时生效。但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债权人才取得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加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推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假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出质股份、股票的,质押合同自,质押合同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生效,但质权要办理登记后才设立。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网进行咨询。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