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多选) 1.会计报表。(简答)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和亏损情况。 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个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新增)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 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多选) ①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③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④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销; ⑤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作出相关决策。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