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三篇资金信托合同 篇 1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 12.1 款的规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的设立 1.1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 12.2 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项目。 1.2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 12.2 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 12.3 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 12.4 款规定的人。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 1.2 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2.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 2.2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酬劳;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