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款被害人是否可以要回 一、追缴款被害人能不能要回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赃款有受害人或者是失主的,应该依法退回给受害人或者失主,对于没有失主的,才上次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没收 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仔细进行查对
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部门收缴的赃款赃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详细清单如数交县以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处理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款赃物
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
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经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由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
二、处理 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赃物,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
对财政部门处理的赃物,法院、检察、公安干部不准事先选购
对贪污犯贪污的公共财物的处理,应该根据 1964 年 1 月 2 日《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和 1963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五反”运动中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走私案件的走私物品和罚金,仍按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 1954年 9 月 22 日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统由海关处理
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财政部门,经县以上人民法院院长、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