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通知) 金职改( 2006 ) 1 号 关于做好 2006 年度金山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镇(工业区):根据市委宣传部《关于做好 2006 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沪委宣[2005]534 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区2006 年度政工专业评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1、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党建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党建工作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2、在基层社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组织中直接从事党建工作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3、当年度内调离党建工作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包括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4、在市属各局、各区县及下属街道、乡镇机关单位中专职从事党建工作和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机关单位只评资格,不搞聘任、不与待遇挂钩)
二、评审对象1、在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兼有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职务的评聘
2、企事业单位工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事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参照《试行条例》和《若干规定》评聘专业职务
3、非专职人员的评审对象(人事、安全教育、居委干部等岗位)应根据其实际工作的岗位、内容和所占思想政治工作的比重、所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从严把关
三、评审条件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忠于党,忠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