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投入试运行办事指南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经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检查合格后,准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 18 日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 年 7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纳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 2、采纳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投入使用; 4、采纳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表》(原件 1 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方案的评估报告和建设单位对评估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及方案修改的报告(复印件 5 份,其中原件 1 份); 3、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工艺流程图(复印件 5 份); 4、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 5 份)及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复印件 2 份); 5、污染防治设施及厂(场)区的管网图(包括厂区雨污分流、处理站位置、总排污口位置等情况)(复印件 5 份)。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表》(见附表)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环保审批窗口领取,也可在深圳环境保护局信息网()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单位环境 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在规定时限内领取试运行批复意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实物试运行。 十、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