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一节 基本概念和要求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如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网络事务所在评价与审计客户的独立性时,应当考虑与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之间的关系
六、合并与收购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实行必要措施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
第二节 经济利益 一、经济利益的种类 经济利益,是指因持有某一实体的股权、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其他债务性工具而拥有的利益
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所员主在审计客户、爷爷实体、父母实体、孩子实体、孙子实体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不能拥有] 签约所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在审计客户获得经济利益 主要近亲属因受雇于审计客户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受托管理人 第三节 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家庭和私人关系 一、贷款和担保关系 (一)从银行或类似于银行的金融机构审计客户取得 事务所按正常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即使金额重大,也有防范措施由网络中未参加执行审计业务并且未接受该贷款的事务所复核已执行的工作等
员主按正常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无论金额大小,都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不根据正常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二)从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 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
(三)向任何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担保 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
背景在审计客户拖欠审计费用的情况下,假如向事务所支付资金占用非,可能被视同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不利影响,没有防范措施
(四)在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根据正常商业条件开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