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执行欧盟 IUU 法规有关问题的紧急各有关:2010 年 1 月 1 日欧盟 EC1005/2024 法规
预防、阻止和消除 IUU 捕捞法规
以下简称“IUU 法规〕和〞EC 1010/2024 法规
IUU 法规施行细那么
〕已正式开始施行
根据欧盟法规要求向欧盟成员或地区出口的海捕水在附具
的同时还必须附具
附件 1〕、
附件 2〕等合法捕捞证明否那么将被回绝入境
为做好欧盟上述法规的应对工作保证输欧海捕水贸易的安康开展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IUU 法规涉及的范围适用于加工的或未加工的出口到欧盟和欧盟出口到其他/地区以及第三国从欧盟进口的原料加工后复出口欧盟的所有海捕水
但以下不在 IUU 法规和捕捞认证方案范围之内:淡水鱼、由鱼苗或幼虫获得的水、欣赏鱼、活牡蛎、活的新颖或冷鲜的栉孔扇贝、皇扇贝、冷冻的雅克鲆鱼、新颖或冷冻的其他扇贝、贻贝、蜗牛非海洋获得、精致包装的软体动物该欧盟将每年一次更新〕
二、进境水报检要求㈠来自欧盟成员国附件 3〕的所有海捕水须提交
进境水捕捞证核销
附件 4 以下简称
只针对欧盟从其他/地区进口后再出口的该证书由欧盟具有资质的机构签发
再出口同样需要随附船旗国验证的捕捞证书
㈡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其他水须提交
进口水归类说明
㈢来自其他/地区拟加工后复出口欧盟或不经加工直接复出口欧盟的海捕水须提交
㈣来自其他/地区不复出口欧盟的海捕水须提交
非输欧海捕水加工原料〕声明
附件 6〕㈤来自其他/地区的其他水须提交
进口水归类说明
须由捕捞渔船船旗国、捕捞海域所属国或欧盟成员国
〕官方签字盖章确认
假设同一份合法捕捞证明所指原料均属同一报检批须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