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讨论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 二级岗位 )、三级岗位“”(以下简称 三级岗位 )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管委分别管理。全省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各地三级岗位由各市(州)、管委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 二、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二、三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事业进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二、三级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二、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舞创业、创新和制造。第二章 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 第六条 二、三级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 省直属综合性、具有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 1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省直部门所属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批准设置病床数 1000 张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大型疾病控制中心;市(州)所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或相当于上述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可设三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 40%。 第八条 不符合设置二、三级岗位条件的单位,如具备符合二、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特设的二、三级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申请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 8%和 30%。各市(州)、管委会所属单位特设的二级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当地正高级岗位总数的 5%。 第九条 各市(州)、管委会所属单位特设的三级岗位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办法,设置的总数不应超过当地正高级岗位总数的 20%,设置情况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特设的二、三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