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法律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法律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法律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根据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纳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