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范考勤制度的规定关于法律规范考勤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体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一、机关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和工人月出勤满 21 工者,实行基本工资加津补贴和奖金的核算方法;月出勤低于 21 工者,基本工资、津补贴按实际工日计算,不享受奖金;科室管理人员入井超过 15 个者,奖金上浮一个档次
1、考勤时间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7:30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2、每周六、日休息,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息的,要在其他时间合理安排轮休
3、机关管理人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考勤结果以考勤机记录为准
4、上班时间开始后 5 分钟至 15 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5、加班确因生产紧急情况需要加班的,每月加班也不得超过 4 天
职工加班必须由职工所在科室科长申请,矿分管领导审批,加班当天16:40 前交劳资部门备案,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⑴ 员工如逢星期日、节假日加班,必须在前一日下午 16:40前申请填写加班审批单,经由分管矿领导核签后,送劳资部门审核登记
⑵ 平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其加班条经分管矿领导核签至次日送劳资部门审核登记,(如逢星期日可延后一日送交)
⑶ 各部门加班条不能提前按规定时间报送者不予计发加班费
附注:如有发现投机取巧事情,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正职应受相应处分
6、员工外出办理事宜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7、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一般人员由单位正职批准;副科长以上出差由分管矿领导批准;单位正职出差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