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收获人格尊严不受侵害是《宪法》给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爱护
我国《未成年人爱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敬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同学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老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污辱或诽谤
特殊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状况时,少数老师会粗暴污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敬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同学的训练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像之处,令我不禁熟悉到问题的严峻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爱护,必需把敬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熟悉,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爱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训练心理学学问,我认为老师在敬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留意以下几点:第2页共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一是要提高训练者的法律意识,使训练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老师在日常教学的详细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敬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老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行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宁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老师应充分熟悉和理解未成年人进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熟悉不敬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敬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同学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污辱的幼儿会形成软弱或剧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老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污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当心灵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