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队长(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全面了解全队的安全生产情况,熟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等有关规定,了解所在矿井的地质构造等情况。 2.深化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钻孔施工和注浆质量。 3.配合队长做好生产工作,合理组织力量,优化生产劳动组合,根据月度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任务施工,确保安全生产任务完成。 4.负责掌握各钻机的安全和生产情况,掌握机电的生产准备情况,抓好生产接替。 5.配合队长开展好本单位的生产会和计划工作会议,按时上交本单位的材料计划。 6.抓好节支降耗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7.副队长除协助队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执行,未对三违人员严格制止并严肃处理的,罚款 200 元。 2.钻孔施工及注浆质量不符合要求,未完成钻孔施工任务,出现材料浪费的,罚款 200 元。 3.不参加队安全会议,未提交材料计划,罚款 200 元。 4.未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未深化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罚款 200 元。内容总结(1)副队长(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全面了解全队的安全生产情况,熟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等有关规定,了解所在矿井的地质构造等情况(2)6.抓好节支降耗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努力降低生产成本(3)2.钻孔施工及注浆质量不符合要求,未完成钻孔施工任务,出现材料浪费的,罚款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