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补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减少公司因人员流失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补充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离职员工。 第三条 员工离职时,将所发劳动防护用品全数交回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为全新的,不予扣款;如已经穿着,按以下规定执行:1. 入职时间不满 3 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2. 入职时间满 3 个月未满 6 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的 50%。3. 入职时间满 6 个月未满 1 年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的 30%。4. 入职时间满 1 年离职的员工,不予扣款。 第四条 以上劳动防护用品扣款金额由安全部提供,人力资源部负责在绩效工资中兑现。 第五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安全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内容总结(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补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减少公司因人员流失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补充管理规定(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补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减少公司因人员流失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补充管理规定(3)如已经穿着,按以下规定执行:1. 入职时间不满 3 个月离职的员工,扣发已穿着劳动防护用品总款(4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