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险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4 年版)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险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4 年版)大唐集团制〔2024〕3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险事件的发生,减轻危险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法律规范集团公司危险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 危险事件管理工作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防备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险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险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险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险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危险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险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危险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加危险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危险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险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集团公司危险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险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险事件的管理工作;(三)制定集团公司危险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负责人;(四)检查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企业的危险事件应急预案、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危险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危险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六)部署危险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七)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危险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危险事件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事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