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煤矿驻矿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方县煤矿驻矿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驻矿安全督查员的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法律规范其工作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根据《贵州省煤矿驻矿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县所有煤矿的驻矿安全督查员 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驻矿安全督查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 派、廉洁奉公。第四条 驻矿安全督查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 第五条 驻矿安全督查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煤矿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学 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六条 驻矿安全督查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经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 格,并取得《驻矿督查员上岗工作资格证书》。配 备第七条 驻矿安全督查员由煤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煤矿为单位,根据矿井规模进行派驻,并报县人民政府行文,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 矿无关的工作。 (一)设计(核定)能力低于 21 万吨/年的矿井派 驻一人。 (二)设计(核定)能力在 21 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矿井派驻人数不少于 2 人。 (三)基建矿井派驻不少于 1 人。第四章 工 作职责 第八条 代表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对所驻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建 设)。 第九条 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 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督促煤矿企业根据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完成整 改的隐患进行销号。 第十一条 督促并参加煤矿企业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等各项制度,每天必须仔细填写《大方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簿》,每半月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题会议,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