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头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1 总则
1 目的:为仔细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锅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封头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工艺
2 适用范围:本检验工艺适用于本院负责的《锅规》、《容规》所适用的设备上的封头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
2 检验依据
国家管理部门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2 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4)国质检锅[2024]194 号附件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监检规》);
(5)国质检锅[2024]194 号附件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制造许可》);
接受封头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封头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封头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
出口产品可依据国外的法律规范、标准或合约要求
设计、制造标准: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3)GB151《管壳式换热器》;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