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井下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要做好培训计划和日常组织管理,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煤矿及属地安全监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章培 训 第六条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七条 培训要本着就近培训、工学结合的原则,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可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八条 培训按国家统一的培训教学大纲,推举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同时,可结合具体工种要求选取法律规范的辅助教材组织教学。 第九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再培训不少于 20 学时。 第十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重点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新工人培训要仔细落实跟班实习制度。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改换工种岗位或离开本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转岗培训或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严格考勤管理,法律规范培训建档。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四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由所在煤矿企业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严格按考核标准执行。煤矿企业要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编制考试题库,法律规范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由所在煤矿企业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可随下期培训班参加补考;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