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法律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 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24】91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24】135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 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74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仔细落实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70 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管理水 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 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 两类: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 师、通风区(队)长。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 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