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组织及考核、发证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职能划分负责制定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行业进展实际,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如下:㈠实行任职资格规定的人员包括:煤矿企业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㈡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经理)和 A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B 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力;从事煤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