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1 目的 为防治噪声污染,改善职工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身健康,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3 职责3.1 技术安全环保监督科是噪声污染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行使以下职责: ① 掌握公司噪声排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会同生产、工艺、设计等部门提出改进措施; ② 指导公司属各单位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③ 负责对厂内噪声污染源进行监测; 3.2 公司属各单位须做好本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4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内容4.1 噪声源的类别与确定4.1.1 公司的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施工噪声。4.1.2 噪声源的确定途径:通过 HSE 检查、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等有关工作,以及生产运行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识别和确定。4.2 建设项目管理要求4.2.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必须有噪声控制措施。4.2.2 建设项目的噪声控制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4.2.3 生产技术部门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论证或采纳新工艺时,应尽量选择无噪声或低噪声的工艺。4.3 设备管理要求:4.3.1 各单位在选购设备、设施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应以不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代替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以低噪声的设备设施代替高噪声的设备设施,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噪声的危害。4.3.2 各单位要建立建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工艺设备管理,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装置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防止设备在运行时产生非正常噪声。4.3.3 对于现有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和装置,都要因地制宜实行消音、隔音或减振、防振措施,降低其噪声等级,消除噪声危害。4.3.4 要合理调整设备机件参数,避开设备在运行时产生非正常噪声。4.3.5 各单位噪声污染控制设施要纳入设备统一管理,并保持性能、运行良好,噪声控制设施不得拆除或闲置。4.4 施工作业管理要求:4.4.1 各单位要仔细贯彻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强化作业施工管理,实行有效措施,防止在作业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对环境带来污染与危害。4.4.2 职工在操作设备过程中,要注意平稳操作,以减少设备产生偶发性噪声。4.4.3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音标准为 85 分贝(A)。经努力临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90 分贝(A)。4.4.4 对每天接触噪音不到 8 小时的工种,噪音标准可按下表适当放宽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音时间(小时)允许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