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如下场所:
1 凡以本公司名义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基地;
2 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生产基地,
3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包括施工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现场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4 年 6 月 1 日
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 年 6 月 29 日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24 年 6 月 1 日
4、术语和定义
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起重机械--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
5 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
0 吨,且起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 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4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1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
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