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集团公司消防、交通、爆炸物品管理安全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集团公司消防、交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平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公安处对公司内部消防、交通和爆炸物品管“”理(以下简称 三项 工作)负业务保安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集团公司内部 三项 工作实施安全管理和检查
“”第三条 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领导及岗位人员 三项 工作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仔细考核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半年对基层各单位检查评比一次,年终由公安处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并提出奖罚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查,提交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有关部门办理奖罚手续
“”第五条三项 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六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一经发现,除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对事故单位加倍罚款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安全奖励费用,从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账户中列支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纳入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账户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提取与使用 第八条 基层各单位按下述标准提取奖励基金,年初一次上缴并纳入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公司安全基金弥补:一矿 16
5 万元、二矿 6 万元、四矿 12
2 万元、五矿 9
8 万元、六矿 14
6 万元、八矿 17
9 万元、十矿 13
9 万元、十一矿 11
2 万元、十二矿 8
2 万元、十三矿 15
4 万元、高庄矿 7 万元、大庄矿 6
8万元、朝川矿 6
2 万元、香山矿 4
1 万元、梨园矿 3
5 万元、新峰局5
5 万元、白庙公司 2
2 万元、瑞平公司 1
5 万元、三环公司 6
1 万元、七星公司 7
8 万元、香山公司 4
1 万元、天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