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实行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加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