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拍卖船舶中法律关系分析 强迫拍卖船舶指进展海事诉讼的海事依海事恳求人的申请根据法定程序将被扣押的船舶拍卖保存价款用以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保全措施或者海事为执行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而实行的执行措施
海事强迫拍卖船舶程序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关系颇为复杂理顺这些法律关系对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具有重大意义
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强迫执行法根据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海事恳求保全〞第二节“船舶的扣押和拍卖〞的规定强迫拍卖船舶适用
没有规定的使用
拍卖程序中涉及的主体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海事拍卖船舶会竞买人
本文拟对各律关系逐一分析如下
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海事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任意商业拍卖中存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即拍卖企业的行纪关系那么海事强迫拍卖船舶程序中申请人与海事的关系是不是与任意商业拍卖一样呢
认真分析二者有如下不同:首先被拍卖财产的权属不同
任意拍卖中委托人一般对于拍卖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强迫拍卖船舶中被拍卖船舶的所有权属于被申请人海事申请人对被申请船舶既无所有权也无处分权;其次拍卖程序不同
任意拍卖的根据是我国
而强迫拍卖船舶根据我国
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
的有关规定;最后拍卖程序的启动不同
任意拍卖中委托人对拍卖人发出要约后拍卖人承受委托的一般来说委托拍卖合同即成立而强迫拍卖船舶中启动程序为海事恳求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申请拍卖船舶并且海事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进展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议
由此可见申请人与海事的关系是当事人与审讯的关系而不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行纪关系
强迫拍卖船舶是诉讼行为和审讯行为的一局部同普通的商业拍卖有重大区别
强迫拍卖船舶是海事应申请人的恳求为保护其海事恳求权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