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摘 要 本文首先通过说明该原那么对消除因合同的根底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以及情事变更原那么的起源、历史严格以及其三个理根底得出情事变更是指 “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之根底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意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那么〔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标准〞这一被大陆法学广为采纳的原那么
但在当代中国现行的
〕只有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而没有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同时有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就等同于情事变更二者没有区别——针对这一本文的第二局部将分别从双方的概念、范围、功能、后果途径等五个方面进展阐述及比照并对能否确立情事变更原那么进展两方面的分析以证明二者的相异之处
本文的下一个局部通过对入世后国际交易的要求要求、建立和开展经济条件、维护交易平安秩序、理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在先今经济条件下从立法和理中适用情事变更原那么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提出了该原那么的法学上的争议以及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情事变更概念 必定性 对策考虑 立法 一、情事变更的概念及沿革〔一〕情事变更的概念:情事变更(frustration of purpose )是民法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原那么它被大陆法系广泛采纳
其中情事是指合同成立时的社会环境或作为合同根底的一切客观情况;变更那么是指发生了重大的异常变化
情事变更根据学者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是指“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之根底或环境之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学时所得意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背于诚信原那么〔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力有相当变更之标准〞〔 sometimes called mercial frustration, when unexpected events arise whi make a c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