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权证法律规制缺乏之评析薛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 博士讨论生 关键词: 权证/股本权证/备兑权证 内容提要: 我国当前对权证的规制仅限于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其法律效力有待进步且在发行、上、交易、行权各环节存在着诸多的缺乏这些缺乏主要表达在权证发行与上核准权、股改权证与创设权证的性质认定、权证发行与上的条件、、履约担保、权证交易的风险提醒、主交易商制度、交易的实时监控以及行权失败的救济等方面。 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首只权证宝钢上开场作为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方式之一权证 [1]再次现身我国 [2]。由于权证在我国为新兴事物?公?和?法?对此都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公?和?法?为和的根本法权证必须受其调整在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须符合其根本的、原那么性的规定。目前直接对权证进展规制的主要是两个交易所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布的?上海交易所权证理暂行方法?和?深圳交易所权证理暂行方法?以及其后的一些就权证专门事项发布的和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那么。 [3] 上述明确了权证的概念对权证的发行、上、交易和行权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乏需要加以体系化和进一步的完善。 一、规制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现行对认股权证的详细规制根本上集中于交易所的业务规那么这些业务规那么只是权证业务的自律性理 [4]虽然其会员以及上必须遵守但严格地说这些规那么并不属于法的渊源 [5]。2024 年10 月 27 日修订的?公?已经不再要求的注册资本为一次实缴资本为股本权证的开展扫清了的?公?上的障碍。于同日修订的?法?对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作了受权性的规定使包括权证在内的衍生在中国获得了合法的准生证。但作为领域的根本法?法?的主要以股票和债权为主其许多规定权证等衍生品种无法套用而修订后的?法?第 2 条第 3款已经明确规定:“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理方法由根据本法的原那么规定。〞因此从长远来看需要对包括权证在内的衍生品种制定单独的行政法规。 二、在发行上方面规制的缺乏 (一)发行和上的核准权 根据?权证理暂行方法?的规定权证的发行与上均由交易所审核但权证的发行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目前的权证多为股改权证是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补偿流通股股东的一种对价施行的股改方案须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和股东的投票表决通过故此规定对这些权证不具有任何本质意义。但从长远来看该规定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根据修订后的?法?监视理机构根据法定条件负责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