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割电焊 十不烧 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实行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实行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实行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内容总结(1“”)气割电焊 十不烧 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气割电焊 十不烧 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3)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4)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5)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