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店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神火煤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结合本矿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管理必须贯彻执行以下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2、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3、安全管理事故否决的原则;4、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5、三同时与四不生产原则; 第三条 仔细落实任何事情都不能冲击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安全,任何人都有责任搞好安全的安全生产准则。 第四条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善安全设施和装备,努力制造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 第五条 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尽职尽责,共同参加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管理正规化、法律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 积极推动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管理环境。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其安全生产责任是:贯彻执行党及政府和本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仔细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养。 第八条 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确保所管辖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并对所管辖业务保安工作的开展进行规划、指导、服务、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专职安全部门的责任:当好矿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助手、参谋,协助矿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各个方面的管理和作业场所的检查与监督,做好事故统计、上报建档工作。 第十条 区队长、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区队班组的安全生产,配合领导和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把各项制度与措施落实到班组;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检查督促工人遵章守纪,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度,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禁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作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增强自我保安意识,遵章守纪,劝阻他人不要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