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 3 条 严格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正常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矿领导及各部门安生产第一责任者参加,技术科负责组织,并编写会议纪要,各区队负责人负责上报下发贯彻落实
第 4 条 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当以上关系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即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章 奖励 第 5 条 对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仔细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 6 条 对制止违章,避开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 7 条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实行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开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奖励
第 8 条 在抢救事故和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 9 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工作有明显效果的给予奖励
第 10 条 凡举报三违行为或者人为损坏设备、供电、通讯、监测、通风设施等行为,以及举报损害企业安全生产权益的其它行为,经查属实,根据举报人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和难易程度,对举报进行奖励
第 11 条 职工有以上第 5 条至第 10 条之一的,可根据贡献大小,对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00 到 5000 元
同时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单位、个人的依据
第三章 处罚 一、一般规定 第 12 条矿领导必须根据规定跟班,具体次数为矿长:10 次/月;总工程师、副矿长:15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