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 用 人 格 行 为 的 几 种 表 现 及 应 承 当 的 法 律 责任 一、滥用人格行为的几种表现 滥用人格行为在理中千变万化的、多种多样详细表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本质上的一人
一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仅指股东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即形式上的一人
广义的一人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也包括本质上的一人
本质上的一人即真正股东仅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一般表现为家族式
现代法学理认为的特征为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所以世界各法一般是制止一人的
规定有限责任应由2 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发起人应为五人以上因此我法也是制止一人的
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形式上的一人但本质上的一人屡见不鲜, 有的夫妻两人或一家三口便设立一个有限责任; 有的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一人理有限责任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
笔者在这里要强调的是这里指的一人并不包括我国现有的国有独资虽然国有独资也是一人但因国有独资主体的特别性了它与传统的一人有本质区别因此国有独资是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
2 、空壳化
是法人的一种特别形态空壳化不具备我国
规定的法人所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般空壳化不是设立时就存在的有的是因为经营理不善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法人代表与之间存在着支配关系、法定代表人强行将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的名下造成的也不排除有的从成立之时就是一种“皮包〞
空壳化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1) 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2)财产没有维持完好的财产记录;(3)没有固定办公场所;(4) 与股东之间或与其他之间没有本质区分的人格
有的一套班子几块牌子之间及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明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
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的财产从而到达对抗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3 、“挂靠关系〞
一般挂靠的分支机构其者、操纵者、控制者实为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