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洪涝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作用,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 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5〕6 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5〕163 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县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的资金
第三条 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抢险救灾,解决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饮水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伤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因灾损毁的住房、道路、人饮、农业等基础设施抢修加固,处理影响道路通行和河道泄洪的滑坡体、泥石流堆积物、塌方体及淤泥,救灾和应急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储运以及其他抢险救灾支出(其他抢险救灾支出可以列支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临时购置、临时生活支出、临时租赁及雇佣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不得用于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无关的开支及日常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任何接待支出,更不得用于归还以前欠账,支出要有正规票据
第五条 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一)上级财政部门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到位情况上报县政府,根据灾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报县洪涝暴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抄送县政协委员会,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各使用单位拨付资金
(二)根据有利于抢险救援、有利于安置群众的原则,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应当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