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一) 为了法律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法律规范标准执行
四、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黄石镇畜牧兽医站监制 养殖场管理制度(二) 为了保障我场生产的蛇及蛇产品质量,法律规范我场的日常管理,使饲养过程达到安全、科学、法律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2、养殖场采纳半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场,更不得进入养殖区
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
3、养殖场所需的各种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应统一采购,需有放心的来源,饲料质量必须安全可靠,并经检验合格
4、按技术员提供的各种蛇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
5、按蛇实际进食情况饲喂配制饲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来的野生动物饲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