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 0-14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二、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 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五条 责任免除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期间;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第七条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