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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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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标准版合同模板)甲 方:** 单位或个人 乙 方:** 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签订地点: ** 省 ** 市 ** 地 子女教育保险通用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 0-14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 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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