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部 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施工场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 8h 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 119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 2h 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实行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
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 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抢救
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