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因的所有权制度探讨一、基因的民法属性 ( 一) 基因的概念 1909 年丹麦遗传学家约翰逊首先提出基因这一名词
1910 年美国遗传兼胚胎学家 T
摩尔根建立了著名的遗传学说,将基因与染色体联系起来,认为基因是一种物质,是染色体上的一个特定的区段
并把基因作为一个独立的功能单位,定义其为不可分割的最小的遗传单位
1944 年美国细菌学家 O
Avery 通过实验证明肺炎双球菌的转化因子是 DNA,此时对于基因的定义下了结论基因是由 DNA 构成的
因此在现代生物学意义上,基因是遗传的物质基础,是 DNA( 脱氧核糖核酸) 分子上具有遗传信息的特定核苷酸序列的总称,是具有遗传效应的 DNA 分子片段
( 二) 基因应当属于民法之物 判定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物的属性,需要具备四个特征: 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稀缺性以及存在人体之外
具体分析基因所具有的特征,我们可以得出基因应当属于民法之物: ( 1) 客观物质性
基因是 DNA 分子上具有遗传信息的特定核苷酸序列的总称,是遗传的物质基础
对于基因的存在和变化是不以人的意志而发生转移的,我们不能简单的从是否可通过我们的肉眼观察到为标准
基因,只有将它通过一定的实验步骤提取出来,通过一定的生物实验仪器进行检测和观察,我们才能得知它的存在
基因的这样一个特性并不能影响它作为一种物质而存在
( 2) 可支配性
人类基因组测序的完成,在基因的认识上迈出了巨大的一步
对基因的认识和掌握是对基因进行支配的前提,完成了对基因的认识和掌握,才能真正的对基因进行支配和应用
依托先进的技术,基于不同的使用目的而对基因进行重组,形成合成基因,正是人类对基因进行可支配的体现
( 3) 稀缺性
每一个生物个体都是不同的,世界上并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体,对于反应生物个体的基因来说,所有的基因也都是不同的,都具有自己的特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