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书记员制度改革探究书记员制度改革 --以基层法院为视角 【关键词】 司法改革新型审判团队 聘用制书记员 【摘要】 近几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走得越来越快,越走越深,对于书记员的权责明确、职能定位亦处于探究变革之中,书记员管理的改革显得十分紧迫。书记员在我国司法系统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在改革中只能继承进展而不能简单地废除或排除,书记员改革需要从高院,甚至最高法的层次开始,由上至下,先共同后特别地进行改革,继承先前的成功经验,取其精华。目前,我们从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经验上,逐步进行聘用制书记员的改革探究。 【正文】 在最近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大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了“1+1+N”或“1+N+N”的新型审判团队模式,书记员加紧进行职务序列改革。目前,书记员制度的改革趋势有人认为应该是独立化、职业化,需要从法律角度包含书记员的司法辅助人员独立的司法职能定位,这不仅有利于团队办案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人才的量化与流动。在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书记员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详细的规定,所列举的条文不够细化。在一些发达省份或经济进展加好的地区,部门法院直接将司法辅助任务全额外包,有多少员额法官就组建多少个审判团队,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引发强烈讨论。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在思想观念和时间操作上和贴近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上下功夫。 一、书记员的制度的进展与演变 书记员的功能作用有其历史渊源,古时人们为了将案件登记造册财设立类似书记员的岗位,审判过程往往简单迅速,民众根本无法记住并作出评价,但旧时的书记员在产生的时候就不受重视,书记员的实际地位类似于审判者的跟班,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或从属关系,关系之间存在等级差异。近现代,在习惯继承层面,法院逐步形成了成长式阶段进展关系,担任审判岗位的人员要先在书记员岗位上进行长期锻炼,逐步选任为审判岗位人员,我国采纳的就是这种模式。目前书记员队伍存在明显的不稳定特征,人员流动性大,审判记录权得不到保障,书记员在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一直扮演着辅助角色。 关于庭审记录权力关系的论述并不多,权力界定和说明比较模糊。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一是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于在庭审过程中建立更加独立化、职业化的“记录者”并无探究,对书记员行使审判记录权监督法官审判活动的保障配套不够重视。二是书记员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官作为审判者本身并不能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