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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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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坎头圹" 法定代表人:徐永航。 被 申 请 人 : 刘 德 全 , 男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510226196707037395,住重庆市**市香龙镇高坝村 3 组 18号。 申请撤销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 446 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劳仲案字 446 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 8841.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960 元、护理费 5040 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提供,无法推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使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假如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张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 5040 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且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的依据为《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1x〕26 号),然而该通知上没有护理费的规定,此裁决为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5 元/天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 446 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二 O 一 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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