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业安全规定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明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灼伤以及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区域内的明火作业
三、引用文件 GB/T 2550-2025 气体焊接设备 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 四、术语和定义 (一)明火作业 电焊、气焊、气割、碳弧气刨和火工校正等作业
(二)特种作业 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三)“明火十不烧” 1、焊割工无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割工在场指导,不能焊割;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作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焊割; 3、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4、没有正常的施工手续,不了解其使用和构造情况的物体不能盲目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过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及设备,未实行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能焊割; 8、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彻底清理或实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作业部位与外单位相接触,在未弄清对外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危险而未实行有效的安全措施,不能焊割; 10、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相抵触的工种,不能焊割
五、职责分工 (一)人力行政部 1
负责落实明火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2
负责做好明火作业人员的培、复训及汇总登记工作
(二)安保部门 1
负责日常巡检工作,及时指出明火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
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域明火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持证情况; 3
负责做好各级明火作业的审批; 4
监督各相关部门落实现场的监护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 1
负责作业人员的明火作业日常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 2
负责作业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