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气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规则适用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检
接受监检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顺制造许可证》
第 3 条 监检工作应在气瓶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通信班下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 4 条 监检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有设计图样
第 5 条 监检的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单位和对受检单位的气瓶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 6 条 在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动 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 7 条 对气瓶产品安全质量实行按批监检
具体监检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一《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及监检项目表说明书: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常常性检查,并按附件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 8 条 对气瓶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 A 类:监检人员必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要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签字
B 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