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仔细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四条 建有火葬场的市、县都应推行火葬,除少数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都应当划为火葬区
未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对交通方便、人口稠密、耕地较少、邻近有火葬场的乡镇,也应当划为火葬区
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 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遗体都应当实行火化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寄存;也可以深埋,不留坟堆;也可以安葬在指定的公墓内
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
提倡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深埋植树纪念
第六条 对应予火化的遗体要加强管理
对拒不执行火化或弄虚作假,偷运遗体,乱埋乱葬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并限期将遗体火化
在火葬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切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凭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费
第七条 少数民族公民,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内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八条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土葬区
但应当进行土葬改革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进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
在土葬区内,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离城镇较远的荒山瘠地,建立经营性公墓,解决城镇居民死亡后的安葬问题;农村可以以乡或较大的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解决村民死亡后的安葬问题
公墓面积应当从紧掌握并植树绿化
第九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