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版合同默示条款1、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给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思,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承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工程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恢复施工
5、承包人在上述条款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法律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在不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验收或继续施工
7、工程师在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