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区(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生产、回采工作面支护、采煤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及工作面上、下顺槽相关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 1 条 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 第 2 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 3 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 4 条 有计划的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坚决做到遵章守纪,操作法律规范。 第 5 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讨论分析本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讨论、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 6 条 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 7 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 8 条 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 9 条 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 10 条 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 11 条 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 12 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 13 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仔细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 14 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第 15 条 对违反技术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 16 条 未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 18 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 未按规定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 未落实有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讨论、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 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