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之异议书《西安某二手车行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之异议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方与西安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某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对工程造价不予认可,我方申请对西安某二手车行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贵院委托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陕万隆金剑【2025】04 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认定工程总造价为 1563528
37 元,另涉及 486234
82 元造价暂未计入工程总造价,交由法官裁定
现我方对该意见书提出以下异议:一、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鉴定机构应认定工程总造价为 2049763
19 元(1563528
37 元+486234
82 元),意见书中“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认定的486234
82 元均应直接计入工程总价
1、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工程量鉴定出墙、地面贴砖工程造价 293153
94 元,广播系统工程造价为 9540
04 元,监控系统、全部灯具工程造价为 27384
6 元,上述三项内容工程造价合计 330078
56 元,该费用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内,不应交由法官裁定
因为原报价费用单 120 万元明确说明“不含项目”为:墙、地面墙砖;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全部灯具,但三项工程确属我方实际完成工程量,应当据实计入工程总造价;2、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工程量鉴定无现场资料确认的土建工程部分增项内容造价为122084 元,安装工程部分增项内容造价为 1518 元,合计工程造价为 123602 元
上述工程确属我方施工完成,鉴定机构应当据实将该笔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内,不应交由法院裁定;3、卫生间蹲位隔断原清单报价为不锈钢五金件,双饰面板,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我方应被告要求,将双饰面板更换为仿实木隔断,现场实际为仿实木隔断,价差5096 元,也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