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讯会议网络联机服务契约书范本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视讯会议网络联机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第二条 乙方需具备连结本服务两端之数据专线,其频宽需符合甲方所规定之最低要求;乙方若使用甲方之数据专线,有关该数据专线之权利义务,依该数据专线相关合约之约定;其它相关设备,如视讯会议软件、硬件,依乙方与设备厂商之其它相关合约约定办理
第三条 乙方若有特别需求或交易条件未载明于本契约中,则应与甲方另行签定其它契约
第四条 本服务限制条件如下: 一、透过 IP 连结方式上网进行视讯会议
二、本服务透过网际网络(Internet)进行视讯会议,在传输品质上与一般传统视讯会议传输方式不同,现阶段依网络传输影像品质为主
三、若透过其它电信数据专线进行之视讯会议,本服务无法保障其传输品质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不得以二个以上名称登记,且应将乙方名称及其代表人之全名据实填写于申请书,并签名或加盖与乙方名称文字相同之印章
除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应检附下列证件: 一、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商号: (一)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执照与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其它足为相同证明之文件
(二)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第六条 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者,申请时应检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该同意书并应载明“乙方如积欠甲方费用时,法定代理人愿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时,除须检附前条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对
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于乙方,由乙方负履行契约责任
第八条 本服务之使用权利人,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九条 乙方若因欠费拆机,而于欠费尚未清偿前,申装或申请异动时,甲方得要求其清偿欠费后,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