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管理,促进全省质监系统科技进步,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由省局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验收、鉴定、经费及成果管理适用本办法
通过省局上报立项的国家及省部级科技项目由省局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省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个人承担的科技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立项和申报第六条 科技项目立项应当遵循“需求引导、侧重应用、统筹兼顾”原则,适应我省质监事业发展的需求,重点解决质监工作中急需解决的技术保障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优先考虑列入全省质监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研究领域
第七条 省局每年征集一批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科研课题,组织专家进行筛选后,确定年度科技项目申报范围,制定申报指南
第八条 科技项目立项采取公开招标和计划申报的方式
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超出本系统科技能力范围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科技项目,其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该项目的资质和条件
省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人是否具备资质和条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且投标价最低者为项目承担人;通过评审且最低投标价相同的投标人有两个以上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
第十条 科技项目计划申报的程序:(一)申报与初审
申报人按申报指南要求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