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机构)“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经 (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别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 “ ”(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 (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